世纪之交,部2比增我执笔起草了保护条例的草稿,部2比增提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专项法规,明确了莫高窟保护对象、范围,规定了敦煌研究院的职责,及其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
这部专项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全国对莫高窟的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样是90年代末,产量长我们意识到构建敦煌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产量长应在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诸多领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提出了文物保护一定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003年颁布实施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达3吨同“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达3吨同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进入新世纪,农业农村1年奶类适遇西部大开发,旅游大发展,莫高窟的游客超速递增,如何平衡石窟保护和旅游开放,这是我遇到的又一大难题。
经过反复思考和探索,部2比增我认为要本着对文物和游客同样高度负责的态度,部2比增突破以往游客只是单一参观洞窟的老思路,做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开放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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